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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刊词丨如何通过法律案例,更深地理解法律背后的逻辑?

作者:桑本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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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刊词丨如何通过法律案例,更深地理解法律背后的逻辑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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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家好,我是桑本谦,我来自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,我算是个法律人,一位法学院的教师,法学研究者。我喜欢分析案例,但和传统意义上的分析案例不同,我喜欢用法律经济学的方法分析案例,也因此总是会得出一些与众不同的结论,你可以不认同我的分析结论,但你应该相信我的分析,会丰富你理解法律,理解案件的视角。

过去20年发生了很多热点案件,甚至可以说是轰动案件,“许霆案”“梁丽案”“彭宇案”“于欢案”“江歌案”,还有复旦投毒案等等,这些案件都曾牵动人心,引爆舆论,甚至被称为教科书式的案件,但他们正在被遗忘,也没进入教科书,互联网有记忆,但也埋葬记忆。

这些案件是被网络遴选出来的,网络遴选案件不是随机的,但遴选的标准是未知的,因而与其说网选不如说天选,天选的案件值得珍惜。如果没有法律人的持续关注,热点案件的生命期不会长久,热点总会冷却,实际上已经冷却了,但我希望创造一种机缘能让短暂的热点凝练为超时空的经典。

所以我写了《正义的褶皱》这本书,讨论了10个热点案件。我们的课程与这本书大体相称,我置换了两个案件,我的目标是什么?让大家尤其让法律人理解法律,不仅理解法律的表象,而且要理解法律背后的逻辑,更高一点的目标是让大家融会贯通。

我怎样讨论这些案件?基于常识,基于逻辑,基于第一性原理,基于社会科学的成熟范式,但不基于法律人熟悉的这种传统法学理论。

用法律经济学的逻辑拆解案例,比直觉更精细

我们的课程基本上遵循法律经济学的逻辑,这个逻辑并不复杂,它其实比传统法学理论更简单,也更贴近我们的直觉,但它比我们的直觉更精细。

因此当你听我在解说这些案件的时候,绝大多数时候你会觉得我说出了你内心想说,但一直没说出来的一些话。传统法学理论的核心范式是基于归纳法,就是通过观察行为表现特征的相似性,建立分类标准,形成一般性命题,然后确定要件组合,再依托要件识别去完成三段论推理。

其实只要法律人足够清醒,一眼就能看到这种理论在方法论上的先天不足,这是中学数学都能解释的理论裂缝。

你见过的天鹅都是白的,但你也不能说世上天鹅一样白,或者天下乌鸦一般黑。你说天鹅是白的,通常没问题,但黑天鹅终究会出现,而白色不是天鹅的构成要件,理论只是个认知工具,仅此而已。

我不主张用博弈论重塑法学理论,也不主张把法律经济学升级为行为主义法律经济学,原因不是因为我对这两种理论有偏见,而是觉得性价比不合理,就像用游标卡尺去丈量布料,当然比皮尺更精确,但这种精确性毫无意义。

理论要看性价比,认知的工具要和认知的目标相匹配,理论不过是一种认知工具。比方说如果我要解释为什么等价赔偿会让人感觉很公平,我可能会借助一点演化博弈论,但如果我要解释为什么法律对盗窃的处罚要重于对侵占的处罚,我用成本收益分析就够了,“许霆案”是我们课程当中的一个案件,为什么许霆盗窃金融机构且数额特别巨大,但就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?

那对这样的问题,传统法学理论实际上已经无能为力了,因为要件已失灵。当黑天鹅出现的时候,你还有必要再去纠结白色是不是天鹅的构成要件吗?每一种理论都会产生认知误差,关键就是要看误差对应于认知的目标是否可容忍,这需要你足够清醒,最好多掌握几种认知工具,否则无从比较和鉴别。

作者: 桑本谦
出版社: 生活·读书·新知三联书店
出品方: 雅理
副标题: 人类制度文明的深层逻辑
出版年: 2022-10
页数: 491

理解法律,需要掌握更多认知工具

如果你只会使用锤子,你就会把所有的问题都看成钉子,就拿我们课程当中讨论的几个案例举个例子。

比如说“复旦投毒案”当中,林森浩投毒的时候是不是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的确切毒性?这涉及到明知,另一个案子“梁丽案”也涉及到明知,梁丽在机场取走一箱贵重的金饰的时候,是不是明知道它就是贵重物品?那么不同的“明知”其实是不同的情况,如果你总是纠结是不是明知,你就把非常多样性的问题给钉子化了。

提高元认知:关于认知的认知

说到这里,我就得讨论一下“元认知”的问题。元认知是关于认知的认知,孔子说“知之为知之,不知为不知,是知也”,一句话五个“知”字,前面的4个知字讲的是认知,后边的一个知字讲的是元认知。孔子很早就意识到了元认知的重要性,在他看来,学习的关键不是理解,而是知道自己是否理解,这就是对理解本身的理解,也就是对认知的认知。你要降低认知的标准,结果就是不求甚解,因此学习的最大障碍不是不理解,而是误以为自己已经理解了。

怎样提高元认知的水平,这个问题很复杂,仅靠学习是不够的,学习只能激活大脑的工作层,但元认知需要自省,需要激活大脑的监督层,需要放松甚至放空大脑,放松和放空才能保留一个认知空位,容纳元认知。

那怎样判断自己是否理解了呢?物理学家费曼曾经提供了一个相对客观的标准:如果你能把某个概念用简单的语言解释清楚,那就说明你理解它了,这观点被称为“费曼技巧”,它的核心就在于简单化。当然简单化不是肤浅,而是把高维的认知切换成低维的表达,这是我的努力,我希望把看上去需要用数学来表达的一些道理,用自然语言就能够说清楚它。

其实从“费曼技巧”标准来看,这个标准是很高的,它不仅检验认知,而且检验表达。

用数学结构理解法律

如果从“费曼技巧”降低认知标准,我认为只要能发现某个问题的数学结构做到心中有数,那就算理解了它,所以理解能把概念或者道理还原到数学层面的那种感觉。比方说如果你还不能用数学逻辑来描述公平或描述正义,那就说明这两个概念在你的头脑当中其实是模糊的,甚至是一团混沌的,但是,只要你清楚,自己还没有理解,那么你的头脑仍然保持开放,保持清醒,但如果你觉得自己已经理解它了,那就很糟糕,它不仅是认知出了问题,而且是元认知出了问题。

其实数学距离我们并不遥远,我们就生活在数学之中,思考本身就是运算。当你判断明天的太阳是否还继续升起的时候,你使用了统计学;当你决定“两害相权取其轻”的时候,你使用了比加减法更简单的数学;当你使用“汉德公式”,这是我们在课程当中要讲的一个道理,当你使用汉德公式来理解过错责任的时候,你使用了乘法和概率,并且发现它的根基依然是“两害相权取其轻”,这个时候你就能理解疑案裁判的数学逻辑,你会发现这些问题不是孤立的,疑案裁判不是孤立的问题,它和事故预防、金融投资和赌博分享同样的逻辑。当你学会对事故的损失和预防成本进行动态考察,然后做边际分析的时候,你的头脑当中就有了微分的观念,如果早生2000年,你也能讲出“过犹不及”“大成若缺”(出自《道德经》)这样的道理。

融会贯通,就这么简单,不是吗?其实没这么简单,否则法学肯定早就不是这个样子了,法律经济学早就发生了。

法律经济学,就是法学

理解法律的数学结构其实不需要多少数学知识,但它需要很强的数学意识,数学意识就是一种以数学思考法律问题的认知的进取心。至少我的观点,法律经济学不是交叉学科,它就是法学,它和传统法学理论不同的地方在于,法律经济学揭示了法学的数学结构。非要说法律经济学和经济学有什么关系的话,我觉得主要就是借助了经济学的一些概念和术语,但这些概念和术语已经成了社会科学的通用语言。

其实传统法学理论可以跳出数学吗?不能。

“三段论”推理就是一种简单的集合运算,为什么我说这种方法先天不足?不是大前提不可靠,而是推理,因为归纳法只能形成豁然判断或者是局部的肯定判断,但如果你把它视为全称判断,那就必然要遭遇一些例外的挑战——“黑天鹅”。事实上的一个反例就可以颠覆一个全称命题。如果现实世界的案件都是高度格式化的,都是按照法学理论当中那些预设的要件发生,那么这个传统法学理论就完美了,它就是一种完美的认知工具了,但事实不是这样。法律经济学不会遭遇一些例外的挑战吗?当然也会,只不过是遭遇例外的概率要低得多,因为它描述的是法律的深层逻辑,因此有更强的包容性。

法律的深层逻辑:权衡利弊

打个比方,就是当你用叶子的形状去定义一棵树的时候,例外会频繁发生,但当你在细胞层面或者基因层面定义一棵树的时候,你的定义就会稳定得多。传统法学是强调构成要件,但是法律经济学是关注法律决策的利弊权衡,利弊权衡才是法律的深层逻辑,才是法律支配性的力量。

当要件失灵的时候,就得切换理论的范式,而不是在既有的认知框架内兜圈子。我们的课程会提供一些处理法律疑难问题的例子,目的就是帮你掌握一种比传统法学更强大的分析工具。当你能够熟练掌握两种分析工具的时候,法律在你眼里就会呈现出另一副面孔,不再是呆板的、僵硬的,而是生动活泼的,但关键不是掌握,而是熟练,这还需要你把这种理解深化为直觉。直觉就是将一些基础的认知技能自动化,这样去节省思考,让大脑有余力。想象力和创造力,其实都是大脑的余力,法律不是个深奥的领域,法律人做到融会贯通并不难,但提高自己的认知标准是思维升级的起点。

其实只要你把认知的标准定得高一点,定得足够高,完全依靠自己的思考,你也能获得超过我们的课程的认知水平,那只是个时间问题,我们的课程其实只是在你真正捕猎之前投喂的食物,一旦你学会奔跑,学会飞翔,你就可以对它不屑一顾了。所以在这个时间点到来之前的意义上,我们的课程期待你的聆听。

 

文章作者

桑本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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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院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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桑本谦·十大烧脑案例拆解

30+讲教你读懂法律的逻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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